纪检监察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细则

作者: 时间:2017-09-20 点击数: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切实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信访受理范围

信访人通过来信、来电、来访或网络传输等形式向学校提出的属于学校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岗位及领导职责

1.实行信访举报工作领导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实责,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学校各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责,处理本部门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

2.建立校、系党政领导工作日轮流接访制度,具体安排详见学校每周会议安排表及学校各单位工作日程表。

3.学校纪委书记负责组织研究、落实信访工作,参与处理疑难信访问题。

4.综合办、纪检监察室负责学校日常信访接待工作。

5.学校领导重视信访队伍建设,及时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并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工作程序

1.来信办理

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信箱,定期开箱取信;

对来信拆封后要进行装订、盖收信章;对电子信件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登记编号,按照《来信来访登记表》的项目逐项进行填写;

填写《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摘出内容提要,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

根据领导批示及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

2.来访接待

填写来访登记簿;

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并做好记录;

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来访人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诉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需要请示领导的,填写《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随《接访记录》一起送领导阅批,再按领导批示办理。

3.接收举报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向全校教职工公开;

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通话记录;

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举报人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对需要请示领导的电话举报,填写《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随《通话记录》一起送领导阅批,再按领导批示办理。

4.信访件的转办

对受理来访信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由承办人拟稿,分管领导审批后,编号填写转办单,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返回时间,原信转走并复印留存。对应转办而不宜转原信的,要隐名摘抄下来,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件要隐去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5.信访件的处理时限

信访件的处理时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一般为15日。对于急件和特急件,阅批后应注意时限,承办单位、部门应按要求加紧处理。对不能如期处理完毕的,可向综合办、纪检监察室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6.信访事项的复议

信访人对处理完毕的信访事项不满意,可向综合办、纪检监察室提出复议要求。复议结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并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复议结论仍不满意,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实依据,学校将不再受理。

7.存档

信访事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四、领导阅信接访制度

1.凡填写了《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的来信来访来电,均应及时呈领导阅批办理,办结后由原阅批领导审核签批。

2.领导应亲自阅批信访件。

3.领导接待群众来访须做好记录,并及时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五、信息报告制度

1.及时向市教育纪工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报送信访信息和工作信息。

2.一旦发现群访或信访反映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

3.每半年报送一次信访情况分析,年终报送信访工作总结,按要求报送信访统计报表。

六、案件审核报结制度

1.信访结案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经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了结。

2.对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从事实、材料、结论、处理手续上审核是否符合报结案件的有关规定、要求。如发现承办单位对案件的处理不当或材料不全时,应责成其重新审理或补报材料。

七、工作保密制度

1.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2.信访举报材料,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3.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下进行。

八、内务管理制度

1.信访工作所用的表、簿、单、册统一规范,办理符合程序、规定。

2.案卷装订整齐,目录与封面书写美观,案卷保管符合保密规定。

3.接待群众来访办公室清洁卫生,墙面、桌面、橱柜整洁。

4.对来访群众和外来联系公务人员要文明礼貌、接待热情。

九、附则

1.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分享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