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

我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作者: 时间:2014-05-05 点击数: 来源:

沧医专纪字〔2013〕第3号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学校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中心、图书馆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审计工作,强化经济监督,保障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第1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强化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第1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设在纪委,其职能是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书记、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沧州市教育局财务审计科和河北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指导。

第三条 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应定期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经常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或聘任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审计、经济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任务和职权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对象是学校以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状况和经济活动。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

1.对教育经费、科研经费、专项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2.对学校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终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督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落实。

3.对学校基金、学杂费、管理费、捐资和集资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禁任何名目、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4.对自筹基建投资、房产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学校财产和物资的采购、管理及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对学校在各项经济活动中执行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对有经济活动部门的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禁设立“小金库”和违反规定开设银行帐户。

8.对有经济活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和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

9.对学校与境内、外组织合作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单位或个人侵占国家和集体资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挥霍浪费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11.对学校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差(国、境)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12.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委托的以及学校领导确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报送经济活动、财务分析和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核实财务资金状况。

3.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并索取证明材料。

4.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情况。

5.向学校及所属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向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6.对违反财经法纪的案件进行通报;对遵守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校领导给予表扬和奖励。

7、对阻挠、抵制内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经学校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性措施并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领导的部署,负责拟订学校年度审计工作和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事项确定后,在实施审计前,审计机构应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要求作好审前准备,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终结时,审计人员应撰写《审计报告》,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请校领导审定,最后形成《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并下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接到《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后,必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执行。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自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审计机构及校领导提出申诉,其校领导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对学校领导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档案,将审计文件、报告资料、证明材料等整理后入卷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审计机构可以提出通报批评、警告、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意见,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产的。

5.拒不接受和执行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

6.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员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校领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泄漏国家机密的;

4.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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