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

关于严格执行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9-05-21 点击数: 来源:

各部门:

为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乱收费乱罚款、挥霍公款、违反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的不良风气,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冀纪〔2009〕21号),经学校纪委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严格执行以下“十个严禁”:

一、严禁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

二、严禁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

三、严禁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违规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摊派或收取钱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

四、严禁擅自出台收费、罚款项目,下达收费、罚款指标,违规收费、罚款。

五、严禁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和采取强制措施。

六、严禁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

七、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强令下级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

八、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九、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在国内或出国(境)旅游。

十、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打牌、下棋及其他娱乐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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