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作者: 时间:2014-12-01 点击数: 来源: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和省、市有关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是指在学校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资金包括上级拨入、学校自筹、接受捐赠、引进资金等来源组成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按基建和维修分类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凡经学校立项招标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审计。

第五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以竣工决算审计为主,由学校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程决算审计的主要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审计法、经济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税法等。

2.河北省、沧州市现行的有关预算定额规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材料价格和费用标准、市场信息价格等文件。

3.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等。

第七条工程决算审计报送材料

1.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

2.工程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图纸答疑及中标单位的投标预算书等。

3.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变更通知单。

4.现场施工记录和签证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5.甲方供材清单。

6.工程监理报告和验收报告。

7.工程决算书及初审意见。

8.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9.维修工程根据情况提供施工草图、工程做法、合同、乙方决算等材料。

第八条 工程决算审计程序

1.项目承建单位将工程决算书及相关资料现行报送学校该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的工程决算书和相关资料送纪检监察审计室签收。送审资料要完整、齐全,送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纪检监察审计室不予签收。

2.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单项资金10万元以上的,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填写《基建、维修工程决算审计审批表》,经工程项目主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由纪检监察审计室代表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工程项目单项资金10万元以下的,由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审计,必要时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

3.审计结束后,纪检监察审计室向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通报审核情况,合议认定审计结果,并向校领导汇报。财务部门将审计验证报告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工程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工程是否经学校同意立项,有无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经过校领导签署同意的报告等。

2.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3.工程列项有无多列或遗漏,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是否正确,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相关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4.工程增加部分是否符合规定、有效,有无按照签证的权限进行签证。工程增加部分是否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增加部分工程签证是否由工地代表签字认可、工程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工程增加部分书面报告是否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和校长审批意见;

5.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真实。

6.调价系数和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双方是否完全履行合同条款等。

第十条 审计的时限

纪检监察审计室在接到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填报的经校领导审批的《基建修缮工程决算审计审批表》之日起,视工作量大小,确定审计报告反馈时限,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50天。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费用

1.委托审计,工程决算审计核减率达10%以上(含10%)的,全部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此规定在工程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将该规定列入施工合同。

2.核减率在10%以下,委托审计的费用由学校支付。

3.审计费用具体标准,学校与委托审计机构将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在签订审计合同时进行明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2011年8月1日下发的《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规定》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本办法从2014年12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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